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应当以重大项目和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流动)站、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为支撑,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创新领军人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