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企业应当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开展职工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活动。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部分,依法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依法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