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八条已修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