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办理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