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