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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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