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四)排污申报、许可、审核和收费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制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