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