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