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低限执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外,其他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减半执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调剂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