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的,应当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