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委托验收的,验收结果须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