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调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