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