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