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