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承包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