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干预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指定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