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