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承包第十六条有效设计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注明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程、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市场上无同类替代产品的;(二)属保密产品的;(三)复建或者修缮工程中需要购置原用产品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