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