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八条已废止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