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