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