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