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