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已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