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