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