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