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