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得到保护的,本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有权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诉,对拒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