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以单方质量检验结论为结算依据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标样规定,提等提级和压等压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