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活动进行检查;(二)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摘录;(三)对涉嫌未经安全认证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