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活动进行检查;

(二)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摘录;

(三)对涉嫌未经安全认证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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