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其他处置的;(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三)改变土地用途的;(四)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