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农牧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无当地户口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