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条已修改征收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征收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被征耕地的青苗补偿,为当季农作物的产值。被征土地上的住宅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水井、管道、电缆、棚圈、围栏及其他设施,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