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草原、林地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区依法保护基本草牧场,公益林林地、天然林林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草牧场保护区,公益林林地、天然林林地保护区,严格管理。基本草牧场保护区以苏木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益林林地、天然林林地保护区以旗县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