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区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苏木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