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及时作出处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