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