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检查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