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对全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实施电子环保检验标志,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实行智能化管理,并可以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自动检验系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