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其机动车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