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从事或者雇佣、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猥亵等流氓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