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对卖淫、嫖娼的,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执行前款规定的处罚时,不得单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