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对卖淫、嫖娼的,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前款规定的处罚时,不得单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