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每个公民都要自觉抵制卖淫、嫖娼活动,对卖淫、嫖娼活动有权检举揭发;检举揭发有功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应给予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