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