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晋升、提拔。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