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保护第七条已修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大熊猫、朱鹮、金丝猴、羚牛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应采取特殊措施,实行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